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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关系今日科普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4-16

    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关系今日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区别为:1、两者的概念不同,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已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可以预见到的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取代了原来合同终止成为风险和成本均较低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因为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味着双倍的补偿金。 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 PS: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但没有关于罚款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4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用工起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必须要以书面形式确立来,不能进行口头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的主观性:1。用人单位不签Labor合同是否违法用工单位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属于违法行为。用工单位需要支付“违法成本”,比如“双月工资”。这些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违法,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7、因劳动者违法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三若乙方在工伤治疗期、孕期或哺乳期内有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2、因为是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乙方知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所形成的关系。《劳动法》第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劳动关系的成立有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和事实上形成的劳动关系两种方式。由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通过合同的方式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而建立的劳动关系。这是规范的用工环境下所呈现的状态。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同上面对于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和计算方式)执行。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同上赔偿金)规定执行。 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来调整,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来规范调整;劳务合同则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来调整。由此,劳动关系中就不能适用调整劳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就认为,劳动者欺诈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适用《合同法》关于欺诈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之前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李律师说,但《劳动合同法》有新的规定,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前四章。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原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可以再同时与一家或多家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取得多份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与2个或2个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注: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条款。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条款,不再写入合同。原因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在我国,劳动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而是由劳动领域相关法律规范。 甲方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再次,实施条例强化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为有关部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为《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扫清了障碍,铺平了道路。对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利用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仅突出了法律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而且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平衡和协调。实施条例准确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是《劳动合同法》上所称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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